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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黨產條例已成破毀台灣民主成就之利刃
針對行政院黨產會認定中央投資、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處分國民黨應將持有的這兩家公司所有股權移歸國有,國民黨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除對此一判決表示遺憾,亦將依法提出上訴。持平而論,該案黨產會所持之法律依據黨產條例,本身就是個充滿政治鬥爭意味,且違憲疑慮重重的法律,蔡政府看似以此打擊國民黨,但本質上卻已斲喪了民主法治之根基。
二0一六年蔡英文當選總統、民進黨完全執政之後,民進黨即想方設法試圖摧毀國民黨,利器之一就是通過黨產條例,並在行政院成立黨產委員會。不過,黨產條例無論是在立法階段、立法完成、申請釋憲、釋憲合憲等各個過程,始終爭議不斷。須知,民主政治必須以法治為基礎,倘若以屢遭質疑為違法、違憲的法律遂行政治鬥爭,則民主政治岌岌可危矣!
不幸的是,黨產條例正是一部屢遭質疑為違法、違憲的法律。
首先,黨產條例所指的「政黨」,僅單一針對國民黨,且將所謂不當黨產追溯至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黨產會亦可跳過司法程序直接命令人民團體將財產移歸國有,這些不僅違反不針對個案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破壞了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法律的安定性、無罪推定等「法治國」原則,更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等條款。
其次,監察院曾就黨產條例臚列七點違憲之虞之處,並聲請釋憲,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定不受理;監察院不僅質疑大法官所提之「爭點」,也呼籲「各憲法機關,應善盡憲法忠誠義務,維護憲政體制,保障監察權之完整性」。另外,大法官會議針對黨產條例做出第七九三號解釋,但該次會議中有四位大法官本人或配偶參與黨產條例相關立法工作,並且拒絕迴避。簡言之,大法官針對黨產條例的釋憲不僅也充滿爭議,甚且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再換個角度來看,蔡政府和民進黨已不顧黨產條例的違法、違憲爭議,大法官亦無視爭議完成釋憲,但自興中會算起,國民黨成立已近一百三十年,一個歷史如此悠久的政黨,其黨產何謂「當」或「不當」豈能一概而論?更何況,國民黨遷台時黨營事業擁有之資產依現值計算約為新台幣十一點七億元,之後的投資固然有賺有賠,但所投資之事業有的是配合政府財經或外交政策,有的是扶持新興產業、引進新技術,這些投資亦不乏虧損累累的案例,黨產會和行政法院難道不該逐筆查明、逐筆認定?
話說回頭,民進黨聲稱係基於「落實轉型正義」、參考前東德與德國案例處理黨產條例,但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就指出,「德國的歷史條件與台灣不同,不可貿然繼受」。更遑論,南非「用真相換和解」推動轉型正義,這在台灣卻不見蹤跡,只見民進黨用政治清算推動「轉型正義」。
質言之,蔡政府和民進黨高舉轉型正義大旗,卻無視於日據時期日本軍閥欺凌台灣人民等違背正義之史實,僅單一針對國民黨,且忽略不理國民黨對台灣的貢獻,這種「轉型正義」本質上已非轉型正義,僅能稱為政治鬥爭工具。台灣人民固然可以漠然地看著蔡政府和民進黨以充滿違法、違憲疑慮的法律工具修理國民黨,但別忘了,這正是毀壞台灣民主成就與根基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