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貨櫃集散站管理 財部預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修正

強化貨櫃集散站管理,財部預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修正。(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包括:增列關稅法授權訂定貨櫃集散站業者存放及管理轉運、轉口貨櫃、貨物之法律依據。因應碼頭貨櫃裝卸作業及櫃場管理自動化趨勢,增訂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者,卸船時得免辦理貨櫃加封及進口空貨櫃受檢作業。

配合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修正命限期改正及調高罰鍰金額規定,並審酌本辦法各違反行為應受責罰程度及區分行為類型後,修
正相關裁罰規定,另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以利遵循。

海關管理貨櫃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八次修正,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強化貨櫃集散站管理,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