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墜堤防下 北市判賠104萬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鍾姓婦人五年前在堤內水防道路散步,因手撐的護欄基座鏽蝕,害她婦跌落兩公尺深的溝渠,導致腦震盪、骨折等傷勢,事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有疏失,判決應賠償一0四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國一0六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許,鍾婦前往北市文山區新光路旁的堤內水防道路散步,用右手碰觸路旁的鐵護欄時,因護欄突然鬆脫翻倒,害她摔下二公尺深的溝渠,造成她頭部輕微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及處挫傷等。

鍾婦指控,該護欄設置年代久遠,定著用的螺絲已經鏽蝕,管理單位水利工程處卻未盡修繕養護義務,有所疏失且怠於執行職務,提訟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營養品等共三百九十六萬餘元。

水利工程處答辯指出,護欄有三個底座,雖有一處螺絲鏽蝕,仍附在混凝土塊上,可見並未喪失固定功能,河川巡防隊會定期以目視、手搖方式檢視護欄功能,意外發生前均無異狀,否認疏失。

法院表示,溝渠深達兩公尺,與水防道路落差極大、坡度很陡,護欄的設置除標示溝渠與道路的界線,及警示人車避免掉落,也應具有一定支撐力、拮抗力,供行人適當倚靠、攙扶,或阻擋停車車輛落入邊坡。

北院勘驗指出,護欄底座有一處螺絲鏽蝕,就是護欄與底座斷裂處,可認定護欄因鏽蝕無法承受外力而斷裂,水利處的管理過失與鍾婦跌落受傷具因果關係,判賠九十三萬多元。

高院認同前審見解,重新計算賠償金額後,改判水利處應賠償一0四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