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玩具槍搶銀行 男改判緩刑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因電玩欠債且罹多重精神障礙的黃姓男子,去年持玩具槍前往高雄市小港板信銀行搶劫。高雄地院認為黃男犯行非重,過程平和,改依恐嚇罪判一年十月,緩刑四年,應令入相當處所監護二年。

判決指出,罹患思覺失調症、酒精使用疾患、憂鬱症等精神障礙的四十五歲黃男因電玩欠債無力償還,去年三月四日在購買玩具槍後,中午十二時許騎車前往距警局僅二百公尺的高雄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犯案。黃男進入銀行後,還先抽取號碼牌等候叫號,並在輪到他時掏出玩具槍放在櫃台上揚言「我要搶劫」,隨後便空手轉身望向門口,直到轄區小港分局員警接獲行員報案前來將他逮捕。

警方當時調查,黃男是林園人,會選擇小港犯案是因為怕在家鄉林園犯案,事後會被親朋好友議論,且他似乎也不太了解分局就在二百公尺外,才在早上去商店買玩具槍犯案。雄檢偵結後,依強盜等罪將他起訴。

法官審酌黃男犯案時,確實因長期情緒低落、現實感不佳,且患有思覺失調症、酒精使用疾患等影響其行為,過程均無激動恐嚇動作,主觀上惡性非屬重大、犯後坦承犯行等,可認為有悔悟之意。合議庭經審閱醫院鑑定報告,認為黃男病識感不佳,容易中斷治療,至今仍有幻聽現象等,且家人也無法妥善照顧協助治療等,認為應令入相當處所監護治療。

法官審理時認為黃男犯案過程中,就像一般民眾先抽號碼牌後在座位區等候,且走到櫃檯前拿出玩具槍後,沒持槍指向行員或現場任何人,沒有吆喝舉動。在場保全更無明顯動作,沒造成現場騷動,可認定其所為未使行員達不能抗拒程度,據此變更檢方起訴法條,改依恐嚇取財罪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四年,應在刑罰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監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