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借辦案性侵12歲少女 判8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警局前員警殷培淳前年假借辦案名義,登門拜訪一名單親媽媽,卻趁機性侵其十二歲女兒得逞。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強制性侵少女罪將殷男判刑十一年;二審考量他已賠償一百七十萬元,改判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殷男在派出所備勤,一名單親媽疑遭詐騙,帶著國小剛畢業的女兒前往求助。但殷男受理後沒開報案證明,也沒在工作紀錄簿登記,反而於接下來的幾天多次問候母女,甚至到母女的租屋處外與少女單獨見面並擁抱。

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殷男休假,單親媽稱女兒有點發燒,希望他能過去看一下。殷男四度支開單親媽,在房內強吻少女,少女拒絕,但仍遭性侵得逞。

佳里警分局後來接獲社工通報,指警方隨即對殷男記一大過並調職。他後來於同年八月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