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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未經同意取走他人物品 恐涉刑責
後壁區李先生問:我出門找朋友,由於沒有交通工具,我看到路旁有一輛機車,鑰匙插在車上,我就暫時借用一下,騎到朋友家,後來因為回家的時間晚了,我就將機車暫時放在家附近。第二天上午我接到警察的電話,說路上的監視器拍到我騎車的畫面,問我是不是把別人的機車騎走了?我當下立即將機車騎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員警說我撿到一部機車,現在交到警察局,最後被警局移送竊盜罪。朋友告知,借用人家機車使用,就算沒經過人家同意,事後返還了,也只是使用竊盜,並不會構成竊盜罪,請問真的是這樣嗎,為何我會被警察辦竊盜罪。
答:刑法上所謂的「使用竊盜」根據實務的見解,是指行為人自始沒有任何不法所有的意圖,只是因為一時之間未能取得所有權或持有權人的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的物品,事後即時歸還的意思。因為行為人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與刑法竊盜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構成要件不符,不構成竊盜罪。至於行為人是否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除了要看物品是否已經返還外,也要依一般客觀第三人的觀點就行為人的行為來判斷,而不是依照行為人自己的說法來決定,因為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外人是無法以科學探究的。
依照李先生的行為來看,未經車輛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同意就自行將他人的機車騎走,事後也沒有在訪友之後立即將車輛歸還原處,且車輛內的汽油,也因為李先生的使用而有減少,後經警方依路上的監視器畫面發現,經詢問李先生後,李先生才將機車交付警局,由此依一般人客觀上的判斷標準,似乎很難認為李先生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這也是李先生被警方移送法辦的原因,至於能否適用「使用竊盜」,全案仍需依卷證資料作判斷。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