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50萬買凶殺夫 無期改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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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杜姓婦人因不滿丈夫外遇還家暴,與楊男以五十萬買凶殺夫。一審遭依殺人罪判二十年,二審重判無期,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十六日上午更一審仍將杜婦、楊男依共同殺人罪論處,改判兩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五十歲曾男與杜婦結婚二十年,但雙方感情不睦,杜婦因不滿曾男有外遇且會出手家暴,將她反鎖於門外,丟棄翻動物品等,曾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積怨已深的杜婦於一一0年四月四日在與曾男吵架後有意搬離家,因此出外與搬家公司友人楊男和二名未成年少年王姓、余姓男子商討報復,雙方約定要以曾男死亡保險金新台幣一百萬元的一半作為酬勞買凶殺人。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認為杜婦、楊男涉犯教唆及共同殺人罪,且成年人教唆兒童、少年犯罪者得加重其刑,據此起訴二人,並建請高雄地院加重其刑,二名少年所犯殺人罪,則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