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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原保地竹林更新獎勵》受理至4月底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2月1日發布「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輔導原住民於原保地的竹林執行伐採作業,不但能領取竹林更新奬勵金3萬元,也可從竹材生產獲取利潤,同時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達成經濟與環境雙贏。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劃定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區域的竹林所有人,即日起可向竹林所有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竹林更新獎勵,本年度受理至四月底截止,林務局呼籲民眾盡早提出申請,以免逾期。
根據林業統計資料,國產竹材的年產量曾高達320萬支,但至2016年開始直線下滑。2018年後甚至連續三年出產不到百萬支竹材,導致下游產業無竹可用。其中一項關鍵影響因素,正是2016年時推出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竹農擔心一旦疏伐竹林,將無法滿足《禁伐補償條例》中「竹木覆蓋率七成」的條件導致無法領取補償金,因此無意願疏伐竹林。
林務局指出,竹林經營須透過伐採老竹,始能促進更新,因竹林生長快速,4年生的竹材即可伐採利用,若老竹未能適時適量伐採,將導致竹林生長衰敗、水土保持功能衰退,對國土保安與碳吸存來說都是負面影響。因此,藉由4至5年更新伐採一次,將可維持竹林健康以發揮其公益功能,也能提供國產竹材產量,促進山村經濟振興、產業健全發展。
林務局說明,由於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公告禁伐區域之竹林,現有《禁伐補償條例》提供補償金,因此只要原保地竹農願意疏伐竹林、生產竹材,就可以申請與補償金同樣額度的「竹林更新獎勵金」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農民不須擔心損失既有收入,更可額外獲得竹林生產販售的收益,達到國土保安的同時也兼顧竹材生產目的,同時還能提供山區工作機會,活絡原鄉山村經濟。
林務局表示,「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所定申請方式、申請期間、申領人及應備文件等,大部分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一致,以竹林所在地鄉(鎮)公所為受理窗口、每年辦理。惟竹林請領後須間隔3年以上始能再次請領,並以伐採(運)許可證或公所核發竹林更新證明書等伐採事實,作為請領依據。
為充分使原保地禁伐區域之竹林所有人了解本項新政策及申請方法,林務局自112年2月24日起至3月底,會同原住民族地區竹材主要產地之直轄市、縣政府與當地公所及當地林區管理處,共同辦理8場次推廣說明會。優先選擇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花蓮縣及高雄市等原住民區竹材主要產地辦理,後續仍會視情形再與其他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政府共同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