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檔案的業者,倘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基隆關說明,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資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 。該關輔導業者以「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管理自我檢查表」(下稱自我檢查表)逐項檢視執行情形,未符合安維辦法規定者應儘速改善。該關自112年起每月由監管單位會同資訊及法務單位組成小組,抽檢業者填具的自我檢查表辦理行政檢查,如發現涉及違反個資保護相關情事,將依法裁處。
基隆關呼籲業者,為提升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防護措施,請具有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業者,諮詢個資保護或資安管理顧問,俟內部個資及資安管理措施完備後,再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檢驗認證,資安認證除可強化資安防護及個人隱私管理,亦提升企業形象,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並證明自身資安管理能力,期盼所有業者一起響應,共同為資訊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