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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新興堂爆炸案致4死38傷 桃園市消防局連帶賠1077萬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13年前向萬達公司進貨煙火,卸貨時卻發生爆炸,造成4死、38傷的慘劇。高院更一審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有不作為的重大疏失,應連帶賠償受害人及家屬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桃園萬達煙火公司民國100年4月1日因廠區爆炸造成1死2傷,遭消防局公告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同年月22日中午,新興堂香舖陳姓負責人因承接施放煙火業務,向萬隆公司調用煙火獲得同意。
煙火運送抵新興堂香舖時,疑因搬運時造成摩擦與震盪等因素不慎引爆,爆炸威力直逼2萬顆手榴彈,造成10戶房屋全倒、44戶半倒,也造成陳男、陳母及盧姓貨車司機當場死亡,當時路過的林姓駕駛也遭炸死。
被害人家屬事後向桃園市消防局、萬達煙火、陳姓負責人及盧姓司機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4千3百多萬元。
一審桃園地院判決萬達、陳姓負責人及盧姓司機的家屬及消防局等應賠償30多名被害人共1727萬多元,二審改判賠1053萬多元。最高法院109年3月9日駁回萬達、陳、盧上訴,應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確定。
至於消防局部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指出,消防局既然已廢止萬達的許可證,繼續儲放爆竹煙火就算違法,為避免公安事故,消防局有採取手段管理萬達爆竹的義務。
更一審表示,但消防局僅發函通知萬達於當年4月底前自行變賣或銷毀爆竹,不算「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過失不作為已導致重大傷害,判決消防局應連帶賠償各4千多元至169萬多元不等,合計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