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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贓車牌問完筆錄就放人 3警被訴脫逃一審均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清水警分局黃姓、陳姓警員發現一輛賓士掛有失竊車牌,將蔡姓男子帶回派出所後讓他離去,檢方認為二人是依準現行犯逮捕卻沒移送,連同另名葉姓偵查佐依脫逃罪起訴,三人均否認,法院比對證詞等,認定黃、陳當時並未對蔡上銬拘捕,並非逮捕行為,判處三人均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黃姓、陳姓警員在明秀派出所任職,一一一年二月十九日凌晨發現一輛賓士C三00轎車懸掛花蓮縣警方受理的失竊車牌,經埋伏見蔡姓男子到場取車隨即上前依持有贓物準現行犯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查扣該車牌,再將蔡帶回派出所做筆錄。
檢方調查,黃、陳作完筆錄後,對當時依準現行犯逮捕的蔡男是否應移送台中地檢署,其法律規定不明時需向檢察官請示,但因當時深夜,二人為便宜行事僅用電話向清水警分局偵查隊葉姓偵查佐詢問,而葉為免徒增之後移送程序,也沒請示檢方就跟二人說「事後函送」即可。
黃、陳就讓蔡男掛回失竊車牌,命他開賓士轎車離開分局,而疏未將蔡依準現行犯解送台中地檢,依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罪嫌起訴三人。
法官審理時,黃、陳及蔡三名警察均否認犯行,黃、陳辯稱現場沒對蔡逮捕,只是請他回派出所釐清事實,而搜索扣押筆錄上在「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三0條執行附帶搜索」則是勾錯;葉姓偵查佐則說,黃員當時問的是同案另名嫌疑人查獲情形,所以才說函送即可。
法官傳訊蔡男作證,他說當天二個便衣抓著他說是警察,要他出示證件、告知其掛失竊車牌,要求回去做筆錄,對方沒搜索票經他同意搜索他車,自己沒有被上銬,做完筆錄警方就說有結果再通知要他開車回家,也不知為何沒被移送地檢署,也覺得莫名其妙。
法官審酌,黃、陳當時沒對蔡上銬拘束,也未曾逮捕,應只是請他配合到派出所釐清。法院認為,本案無積極證據認黃、陳有對蔡男施以強制力拘束其身體之逮捕行為,因此並不構成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要件,判處三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