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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槍擊手臂持刀刺死對方 正當防衛無罪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7年前與男子黃亭皓爆發口角,氣的持槍射擊黃男手臂,反遭黃男持魚刀刺死。一、二審均認定黃男防衛過當,判他有罪;更一審認定正當防衛,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民國105年7月31日,李男與友人在台南市漁光橋下的釣具店前小酌、聚會,席間看到黃男,想到先前與黃男有房產租界的糾紛,雙方為此起口角。李男回家拿改造手槍,晚間九時許回到釣具店。
李男以槍托打黃男的頭,兩人發生拉扯,過程中,黃男左手臂中彈。黃男也隨手持地上一把魚刀,朝李男的胸腹部刺4刀,雖送醫急救但於4天後不治。
黃男否認殺人,辯稱被李男持槍射擊,情急下為了防衛才拿魚刀反擊。辯護律師指出,李男倒地後,黃男為免他失血過多才對其壓制,且要求他人話報警,沒有殺人犯意。
一審台南地院雖認為黃男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年4月。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改依殺人罪判刑1年8月。
更一審指出,李男開槍射擊黃男後未停止射擊,第2發卡彈、第3發未擊發,黃男的生命確受威脅,得實施正當防衛、未過當。且黃男用魚刀反制後,見李男倒地後幫忙止血,因此改判黃男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