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發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佈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附件五。附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附件五規定。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針對第十三 條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但為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教學者,不在此限。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六十五歲。六十歲以上未逾六十五歲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航線飛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

另外針對附件五航空人員證照規費收費規定 證照費單位:新臺幣元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及證照規費:申請學科初次檢定及重新檢定者,每次650元,並得續考一次;檢定加簽及複 檢者,每次250元。申請學習駕駛員學習證者,每張800元。申請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及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每張800元。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檢定證者,每張450元;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每張600元等規定。

申請民航局派員執行航空器駕駛員各檢定類別之術科檢定者,每人次9,000元;申請其他航空人員各檢定類別之術科檢定者,每人次 3,000 元。申請民航局補發航空人員學科合格證明、成績單者,每張350元。於民航局場地實施檢定者,其使用費每次200元。交通部所屬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團體航空人員,經民航局核准得免收學、術科 檢定費、場地使用費及證照規費。申請航空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自行備妥合格之檢定機型航空器、飛行模擬 機或飛行訓練器。申請航空人員個人證照紀錄、裁處紀錄之證明者,每份350元;申請學科成績複查者,每科350元。申請民航局向外國民航主管機關查證相關證明文件者,每次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