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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妨害救護業務之刑事責任

南區王先生問:前幾天我在路上跟別人發生交通事故,下車查看發現對方身上有酒味,應該是有喝酒。我打電話叫救護車,等救護人員到了之後,對方以為是要追究他的酒駕責任,居然毆打救護人員。請問毆打救護人員的行為,會涉及哪些刑責?

答: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目前刑事法制度應對向醫護人員施暴問題最主要的條文。如王先生所述,您在路上發現跟您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酒後駕駛,如經司法警察對其施行酒精濃度測定,高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定之呼氣酒精濃度的話,該肇事者固然須承擔公共危險的刑責,不過如果在救護人員到場施救、送醫的過程中,肇事者另對救護人員施暴,則依據上開醫療法規定,其施暴行為確實需要另負刑責。

在此可進一步說明的是,上開醫療法規定與傷害罪的規定有別。首先,要成立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罪,不一定要發生救護人員受傷的結果,只要施暴的行為已經妨害救護業務的進行,即為已足。其次,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罪與傷害罪不同,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被害的救護人員是否提告,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都應予以追究。

台灣進入後疫情時代,醫療業務逐漸走入正軌之時,對於醫護人員施暴的案件卻日漸增多。在此誠摯呼籲,民眾對於治療我們遠離病痛的醫護人員應予尊重,才能共創雙贏。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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