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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訂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訂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本次修正重點第一條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轉運: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貨後,轉送同一關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四區)或其他關區辦理進口通關。二、 轉口: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存後,辦理轉船(機)出口。三、 海空聯運:指貨物由船舶載運入境卸存後,轉由飛機載運出口。四、 空海聯運:指貨物由飛機載運入境卸存後,轉由船舶載運出口。五、 多國貨櫃(物)集併:指船舶載運入境貨物,進儲海關核准之貨櫃集散站(以下簡稱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原包裝型態(不拆及包件),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口。六、 船用品:指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使用之船舶設備、船舶備件、船舶專用物料及船員需要用品、日用品。七、 指定之業者(以下簡稱指定業者):指四區業者及船用品轉口申請人。

其中第三條轉運及入境之轉口貨櫃(物)應列載於進口貨物艙單,出境之轉口貨櫃(物)應列載於出口貨物艙單,由載運該貨櫃(物)之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與承攬該貨櫃(物)之承攬業者分別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申報。

下列轉口貨物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於進出口貨物艙單詳實申報貨物名稱:一、 菸、酒或麻醉藥品。二、 武器、彈藥或毒品。三、 大陸地區產製之農產品及食品。四、 存放於管制區外之轉口貨物。五、 船用品。六、 海空聯運及空海聯運貨物。

七、 空運載運入境後,以內陸運輸方式轉由其他關區空運出口之貨物。八、 有害廢棄物。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十、 放射性物質或物料。十一、 多國貨櫃(物)集併貨物。十二、 其他經海關公告之貨物。

第四條轉運及轉口作業除有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向起運地海關申報轉運申請書,並經核發轉運准單後,始得為之。

轉運申請書得以連線或書面向海關申報,其類別及適用範圍如下:一、 T1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轉運作業。二、 T2轉運申請書:適用於除多國貨櫃(物)集併、海空聯運、空海聯運及船用品轉口外之轉口作業(以下稱一般轉口作業)。三、 T3轉運申請書:適用於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作業。四、 T4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船用品轉口作業。五、 T6轉運申請書:適用於海空聯運轉口作業。六、 T7轉運申請書:適用於空海聯運轉口作業。轉運申請書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但下列作業得由指定業者為之:一、 轉運貨物運送至四區,得由所屬四區業者申報。二、 船用品轉口,得由轉口申請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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