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登投資廣告 網路平台要賠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社群平台屢傳投資詐騙,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六類廣告,平台業者若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法院會希望公私部門合力從源頭阻絕詐騙。修正重點包括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

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這次修法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藉由列舉非法廣告的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的情事。

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不得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不得為保證獲利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另外,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五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這次修法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

新增條文並加強網路平台業者對廣告的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規範不得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