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禍受傷和解了,可不去開庭嗎?

 北區林小姐問:我之前發生車禍受傷,因為對方不賠償我的損失,所以我就告對方過失傷害。後來到警察局作筆錄,對方才願意跟我和解,並賠償我。後來,我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要我去開庭。既然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可以不用去開庭嗎?

 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被害人依法提告,司法機關才會受理。
 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過失傷害罪既然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當然可以依法撤回告訴。告訴人若是就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只不過關於告訴撤回之方式為何,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一般會比照該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提起告訴的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辦理。所以,在撤回告訴的場合,也應以書狀或言詞的方式為之,以言詞為之者,為了制作筆錄,就可能必須開庭。如果林小姐對於過失傷害案件想撤回告訴,又不想到地檢署開庭的話,建議您應該向檢察官陳報撤回告訴狀,並且確認撤回告訴狀是否確實寄達及能否不用去開庭。若您撤回告訴的意思透過書狀合法生效,又無其他開庭的必要性,相信檢察官會准您不用到庭。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