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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喪家誦經竟「放鴿子」險誤時辰 法官判賠禮儀社7萬餘元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紀姓法師與禮儀社約好為往生者誦經做法事,不料,法師卻沒依約到場,禮儀社臨時另找法師來做法事,被喪宅指責,禮儀社減免喪宅七萬餘元費用,彌補法事延誤,事後禮儀社向紀姓法師求償七萬餘元損失,另加名譽損失十二萬餘元,合計共二十萬元,法師沒有答辯,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紀姓法師應給付葬儀社七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禮儀社張姓老闆向台中地院控告紀姓法師,他主張禮儀社於今年一月二日向紀姓法師下單,紀姓法師確認法事時間地點後,卻未依約定於一月六日晚間到場作法事,直到法事結束,才用Line訊息道歉,禮儀社為避免誤喪家法事時辰,倉促之下,緊急另外找了一位法師替代因此耽誤法事時間,遭受喪家指責,因而減免喪家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再加上名譽權損害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元,紀姓法師應賠償給付二十萬元;紀姓法師沒有出庭答辯,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陳述。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承攬者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紀姓法師與禮儀社,雙方契約應屬承攬關係無誤,但法師卻沒有依約定時間到場完成工作,導致禮儀社須緊急連絡另外師父到場,對喪家減免費用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雙方契約依民法規定,得解除契約的事由,可歸責於紀姓法師,因此,禮儀社因解除承攬契約,請求不履行而生的損害賠償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應屬有據。
至於名譽損失,法官認為,禮儀社並未舉證名譽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既然沒有舉證,這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紀姓法師應支付禮儀社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