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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竟要女大生肉償 男檢被彈劾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台北地檢署陳姓男檢察官五月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未循正當管道處理,涉嫌向對方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遭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十四指出,陳男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因此通過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對此,北檢表示,獲悉本案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台北市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北檢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及檢評會決議,予以尊重。

依據檢評會決議書指出,陳男於今年五月二十一日晚間九時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街頭與騎乘機車的女子發生碰撞,雙方均未成傷,也無車損,女子未停留現場繼續行進,陳男追上女子並索賠新台幣一千元,但女子當場表示僅有三百元,陳男即向女子表示得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

決議書指出,女子聽聞產生害怕且不舒服的感受;陳男甚至要求女子留下電話,並考慮上述提議,其將再打電話聯絡等語,女子交三百元離開現場後,陳男於五月二十五日中午以電話與女子聯繫,並表示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子聽聞旋掛斷電話。

全案經女子向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經警方確認後,移請北檢續為調查;北檢調查後,認為陳男未廉潔自持,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違反法官法等規定情節重大,請求檢評會個案評鑑。

陳男歷次陳述意見表示,涉及本件性騷擾案件,他坦然態度配合調查,也透過家人向女子表達最大歉意,於尊重女子意願後,向北市社會局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女子撤回性騷擾申訴;他不知道當初怎麼會說出這些話,那時候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他承認有在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的情緒。

檢評會認為,陳男辯稱急於回家,卻仍與女子爭執長達二十至三十分鐘,並不斷以「做愛」、「開房間」要求女子抵付賠償金,難認所辯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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