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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泳將跳水致癱 3教練逆轉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某高中一名張姓游泳選手,一0七年間在校內游泳池接受泳隊教練跳水指導後,第三次跳水因頭部撞到泳池底,造成四肢癱瘓。檢方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校長沈美華等六人,一審陳香如、教練張哲瑋判六月,教練鄭國輝判八月,高院十四日宣判出現大逆轉,認定全案屬意外事故,遭起訴、判刑的六人全部無罪定讞。
全案起於新北市某高中一名身高一八八公分的張姓學生是學校體育班也是游泳隊成員,在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於校內游泳池接受鄭國輝教練的跳水指導,第三次跳水時,頭部撞到泳池底部,造成頸椎骨折和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瘓。
檢察官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聘僱執行教練張哲瑋、義務指導教練鄭國輝,高中游泳池委外廠商司威米休閒運動有限公司負責人呂俊賢、受僱於司威米公司擔任校內游泳池救生員杜昱璋、校長沈美華等六人。
一審新北地院判決委外廠商呂俊賢、受僱救生員杜昱璋及校長沈美華無罪,但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聘僱執行教練張哲瑋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義務指導教練鄭國輝判刑八月,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新北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鄭國輝教練指導及示範 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張生模仿二次後,進行第三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經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及本院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生第三跳,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
合議庭最後認定全案屬意外事故,在十四日宣判撤銷陳香如、張哲瑋及鄭國輝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另對檢察官上訴校長、廠商及受僱救生員無罪判決部分,也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