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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最重關三年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二十日初審完成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中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於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外界反映,軍事迷在機場外拍攝,也有立委質疑,民眾住家靠近軍事營區,無心拍攝的照片若遭檢舉達人檢舉,恐有觸法之虞。國防部長邱國正回應,偵察看來很難界定,但只要進到不應進去的地方拍照,就研判為偵察,一般航空迷拍攝不會干預,若針對某種機型,一直在那邊用鏡頭聚焦,這樣的話就是偵察。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指出,現行法令並無規範,以往任何人擅闖軍事營區,於法無據,想處理都無法處理,僅能口頭勸離,包括目前演習或射擊公告,都是於法無據;一旦草案通過後,將有七項行政命令和四項公告要一併修正。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草案也明定,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從事危害軍事營區安全行為,初審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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