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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離婚的3種方式 程序各不同

大內區林小姐問:結婚已近二十年,二名子女均已滿十八歲,我的丈夫賭博、嗜酒,工作不穩定,家庭經濟一直靠我勉強維持。早已身心俱疲,今終熬至子女成年,多次懇求丈夫簽字離婚,但丈夫不肯。我該如何向法院辦理離婚,才能結束苦難的婚姻?

 

答:有些人為了孩子、家庭,嘗試改變自己,努力挽回雙方感情,夫妻仍無法白頭偕老,最後走上選擇想要放下這段婚姻,走出自己的一片天空。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必須完成一定程序,方可以解除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法律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即民法第一零四九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之一)。

協議離婚為最簡單方式,就是配偶雙方談妥離婚條件,書立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見證人之簽名,並應至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完成離婚手續。又,法律並沒有特別限制離婚證人的資格,只要是精神意識健全,清楚認知配偶雙方確有離婚真意的成年人,包括父母子女等親人都可以擔任離婚證人。

不過,最簡當的方式,有時也是最困難的。若配偶雙方談不攏彼此的離婚條件,致配偶之一方不願意簽字離婚,或縱已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卻拒絕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手續仍屬未完成。此時,有意離婚者,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俗稱裁判離婚)。

按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前,應經法院調解。倘配偶雙方經法院調解成立,或日後訴訟進行程序中和解離婚,則於法院調(和)解雙方簽字之時,即生離婚效力,無需再有二人以上見證人之簽名。且依戶籍法規定,當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例如和解離婚、訴訟離婚判決確定)的情況,當事人一方即可成為離婚登記的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無需配偶雙方偕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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