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保密廢除 改最長不得逾30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等案,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從現行應永久保密,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月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有部分條文保留,後經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均達成共識;全案八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現行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審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如有限制開放必要應設有期限,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三讀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的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但書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檢討後認有繼續保密的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等條文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至於延長期限,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每次不得逾十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六十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十年。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二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