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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西男試圖燒死母親 高院改判五年六個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竹縣關西鎮一名戴姓男子,因與母親在山區擺攤時發生爭執,竟持汽油和打火機欲燒死母親,所幸母親及時撲滅火勢,逃過一劫。戴男不服一審判處六年徒刑,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十七日宣判,認定戴男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但考量他罹患器質性腦病變,改判處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戴男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日上午九時許,在關西鎮山區與母親擺攤賣菜,因與他人發生衝突,認為母親偏袒對方,心生不滿。戴男隨後下山,以寶特瓶盛裝汽油折返現場,並將母親推入倉庫內,揚言「我要把妳燒死」,隨即將汽油潑灑在母親身上,再用打火機點燃紙張朝母親身上丟,戴男還拉住倉庫門把阻止母親逃跑。幸好母親用毯子遮擋汽油,並拍踩燃燒的紙張將火勢撲滅,才沒有受到嚴重傷害。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戴男的行為已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意和手段,足以構成未遂罪。判他六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後,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向母親潑灑汽油、點燃紙張,欲引燃火勢殺害其母,其行為甚屬惡劣,且素行不佳,犯後又無自省悔意,但考量戴姓男子罹患器質性腦病變的身心健康狀況及被害人意見,因此,更一審依法判處戴男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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