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男時速110公里撞死老翁 承諾賠150萬元全是謊言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在一一一年間以時速一百一十公里的高速,行駛於彰化縣和美鎮限速六十公里的道路,撞死騎電動自行車的老翁,檢方具體求刑一年二月,楊男先賠償八萬元,並承諾賠償一百五十萬元,但卻是食言而肥,共計僅支付八萬元,不過,一審還是認為檢方求刑太重,輕判楊男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而免入獄,檢方上訴二審,指楊男沒有履行賠償承諾,一審輕判不當,二審接受檢方主張,改判他徒刑八月,不能易科罰金,他可能得蹲苦牢。

彰化縣楊姓男子於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以時速一百一十公里的高速,行駛於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該路段限速六十公里,他不但嚴重超速行駛,且疏忽注意前方,撞死騎乘電動自行車的王姓老翁,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具體求刑一年二月。

彰化地院一審時,考量楊男已先賠償八萬元,且承諾願意再賠償一百五十萬元,但這一百五十萬元分文未給,另外,死者也有夜間車尾燈未亮、不當侵入內側車道行駛的過失,法官認為楊男犯後坦承犯行,高中肄業從事運送傢俱、月收入約四萬元,已婚育有子女等生活狀況,雖然楊男沒履行賠償一百五十萬元的承諾,但法官還是認為檢方求刑一年二月過重,輕判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而免入獄。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二審,並聲明楊男沒有履行賠償之責,一審量刑太輕,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楊男嚴重超速行駛,且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導致老翁死亡,這是肇事主因,且迄今僅賠償老翁家屬八萬元,一審僅判刑六月,是過輕失衡。

二審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由二審撤銷改判,審酌楊男過失程度等案發狀況與責任,再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等狀況,判處徒刑八月,不能易科罰金。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