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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幹部賄選 鍾東錦確定當選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苗栗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謝見德及林裕欽、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等四人,被檢方指控涉嫌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一審判謝、傅當選無效,鍾與林則獲當選有效,此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十三日審結,除認定鍾、林當選有效之外,也廢棄謝、傅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起訴書指出,陳男為一一一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長參選人鍾東錦及大湖鄉長參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總主委,他為讓傅松琳、大湖村長參選人傅顯榮、大湖鄉民代表參選人謝見德與林裕欽當選,以一票一千元代價與丘姓、林姓選民買票賄選行為。
刑事部分,苗栗地院一審判決,陳男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證明陳男、丘女、謝男有為鍾東錦交付賄賂,以及鍾東錦對該三人賄選行為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且檢察官未就鍾東錦違反選罷法之行為起訴,另對陳男、丘女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
在刑事追訴程序,檢察官既都未能就鍾東錦就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為舉證,法院實無從率認檢察官主張鍾東錦有賄選行為屬實,認事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