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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受刑人帶菸 個管師判1年4月
本報綜合報導
吳姓男子任苗栗看守所個案管理師期間,助受刑人夾帶香菸入所,案發遭解聘。一、二審均依《貪汙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男一年四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吳男一0八年四月起與苗栗看守所簽訂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擔任所內的個案管理師(案發後已解聘),負責協助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為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吳男接受劉姓受刑人的林姓友人請託,於一一一年二至五月間陸續自外界購買香菸,並夾帶進入看守所轉交給劉姓受刑人,或利用不知情的同事轉交給劉姓受刑人;林男則分兩次匯款共五千元給吳男。
一審苗栗地院審理期間,吳男坦承犯行;吳男辯護人表示,吳男未從中獲利,且因此遭羈押四個月,已深受警惕,符合情輕法重的狀況,請求依《刑法》「情堪憫恕」減刑,並給予緩刑。
一審認為,吳男行為影響監所管理秩序,審酌吳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圖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得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二次減刑,法定最低刑度為一年三月,已大幅降低,無情輕法重之憾,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一年。
吳男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妥適,日前已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