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女到派出所作筆錄 酒測超標判3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女子在一處釣蝦場喝酒後與人爭吵,直接騎著機車至派出所製作筆錄,警方聞到她一身酒氣,又得知她騎機車來派出所,當場對她實施酒測,結果酒精濃度超標送辦。台南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她三個月,併科罰金三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女(卅七歲)今年二月八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兩點到永康區某釣蝦場內飲酒後,因林與友人發生爭吵,遂於當天上午八點左右,酒後騎乘車到永康區大灣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經承辦員警發現林女身上有濃濃酒味,在當場對她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九七毫克,而查獲其酒駕。

法官認為,林女酒駕事證明確,並考量她為初犯且坦承犯行,未肇事致他人受傷,判刑三月以示懲戒,並諭知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以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