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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養魚苗5月底前申報 以利天災損害獲得救助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每年四、五月養殖業放養新年度魚苗,農業部漁業署二十九日提醒漁民,五月底前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把握期限申報,萬一遭遇天災損害才能獲得救助以加速復養。
漁業署指出,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的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規範養殖漁民須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 ,如果遇到天然災害,可依法獲得政府救助,以利迅速復養。
其次,漁業署並表示,申報人的基本資料及魚塭申報資料若有異動,也應備妥文件向養殖所在地的公所申報。根據漁業署統計,全國放養量申查報率,已自民國一0八年的百分之八十五點二,提升至一一二年的百分之九十三點二。
漁業署重申,最新養殖漁業申報放養動態統計資料,已公布在漁業署養殖漁業放養量查詢平台,漁民放養前可利用查詢各魚種的放養狀況,提前調整生產規劃、放養策略,避免集中放養、分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