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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修法 限縮監委資格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九日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等十七名立委提出監察院組織法修正案,要求監委須超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委。對此,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回應表示,所謂「政治活動」難認定,在實務上有困難。
徐巧芯等十七名立委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監察委員資格中的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第六款「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並增訂條文,明定若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不得擔任監委。
另,國民黨籍立委林為洲等二十人亦提出修正案指,監委應獨立行使職權並超脫黨派,不具政黨政治之色彩,為使監察院更符合憲法之精神,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李俊俋指出,在近三屆監委中,依第一款及第六款獲選為監委的人數占三至四成,若刪除這兩款資格,恐限縮總統提名權,同時也限縮監委最注重的多元性。至於排除十年內曾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者得擔任監委,李俊俋也認為難以執行,參加政黨活動是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他們不願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
所謂參與政治活動,這個政治活動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李俊俋認為,立委熟悉政府運作,轉任監委可很快進入狀況,沒有銜接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