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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職務罪判違憲 楊蕙如案重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卡神」楊蕙如因涉及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的公務員,而被依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判刑五個月確定。但楊蕙如不服判決,遂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申請。憲法法庭二十四日對此作出判決,認為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侮辱職務罪違憲,因此,楊蕙如的案件將被廢棄並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全案起於一0七年九月間,燕子颱風襲捲日本,外交部大阪辦事處由於網路上的言論指責其未對台灣人提供適當的協助,遭到批評。楊蕙如在網路上提供了平台,使這些批評的聲音迅速擴散。高等法院依據刑法第一四0條認定楊蕙如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此判處其五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楊蕙如對此判決提出質疑,認為刑法第一四0條規定侵犯了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政治性言論自由,並成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這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也缺乏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因此她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申請。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一四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且必須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這部分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並無違背。

然而,憲法法庭也認為,公眾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的質疑、批評等,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這些意見及評價,即使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情緒激動,仍應被認為是對公權力的質疑或批評,因此受到憲法十一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憲法法庭認定,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難以證明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因此,以刑罰制裁這種言論,違反了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則,並侵犯了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的核心。因此,憲法法庭判決侮辱職務罪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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