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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虛偽陳述 最重可罰20萬元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四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增訂聽證權的行使規範,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若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逐條討論時,經舉手表決,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九章之一「聽證會之舉行」。二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聽證會。
二讀條文也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二讀條文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 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此外,二讀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及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如果有這四種情形之一者,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至於聽證會舉行的相關罰則,二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救濟,二讀條文規定,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