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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 由國會決定再移送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院擬修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立委關心檢察官要不要主動偵辦,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二十七日表示,基於對國會的尊重,會讓國會先做決定,掌握到某些證據後,將來可能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不大可能看錄影就有辦法判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併案審查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詢提到,假如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修正通過,該罪名應該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檢察官看到國會質詢影片,認為官員觸及藐視國會,例如拒不作答、隱匿或虛偽陳述等,檢察官要不要主動偵辦。
徐錫祥回應,既然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主動偵辦,但所謂的犯罪嫌疑,必須要集合很多證據,比如條文中所說的「虛偽」,因為檢察官不是當事人,不曉得官員所言是否真實、是否構成犯罪嫌疑,因此要進一步調取相關資料。
徐錫祥表示,檢察官不大可能看影帶就有辦法判斷,而且基於對國會的尊重,會讓國會自己先去做決定,有掌握某些證據後,將來可能移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