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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職權修法函文送達 政院研議提救濟
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五月二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五日把全案送總統府及行政院,將咨請總統公布。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政務委員林明昕盡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討論條文,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指出,立法院將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兩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下午二時許收到立院函文。
陳世凱說,卓榮泰已請林明昕盡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條文、進行討論,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五十七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若覆議未果,是否會走釋憲途徑?行政院日前強調,如果覆議得到立法院正面回應,就沒有釋憲問題;若要釋憲,也須三讀條文正式生效後,政院才會針對生效的法律研議是否提釋憲,可提釋憲的單位不只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