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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客來台潛水溺斃 帶團教練夫妻各判8月、6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日籍遊客鯨井亮治一家三人,一0八年八月間前往屏東墾丁後壁湖潛水,鯨井亮治潛水時因耳膜破裂而溺斃,負責帶團潛水的林姓教練夫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屏東地院判林男一年及妻子十月徒刑,二審高雄高分院各改判林男八月、妻子六月徒刑(妻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經審查後,在七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姓教練與日籍妻子王女都有潛水教練資格領有執照,並在恆春鎮經營潛水店。民國一0八年八月間,他們招攬鯨井亮治夫婦及女兒一家三口前往後壁湖,進行三天的開放水域潛水活動。
同月十五日,恆春沿海九陣風級,天候狀況並不理想林姓夫妻在軟珊瑚區對鯨井亮治進行耳壓平衡訓練,見他反覆下潛、上浮十八至二十次,顯有耳壓平衡困難症狀。但林姓夫妻卻疏於注意,導致鯨井亮治潛下水後,耳膜無法承受水中壓力而破裂,內耳聽骨損壞出血,最後於水中喪失平衡感而溺水窒息身亡。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定,林姓夫婦未能及時發覺並處理鯨井亮治的耳壓平衡困難症狀,進而導致鯨井亮治失蹤後溺水身亡,且林姓夫婦至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並都否認犯行,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林姓夫婦一年、十月徒刑。
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林姓夫婦在案發當時報警、協助搜救,且未逃避教練身分,符合刑法自首減刑要件,因此改判林男八月徒刑,王女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姓夫婦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二審判決無違失、量刑妥適,在七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