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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持棍打死同事 國民法官判9年

本報綜合報導

高雄王姓男子不滿林姓男同事不配合工作,持鐵棍毆打林男致死,一審由國民法官參審,依傷害致死罪判九年;案經二、三審均駁回上訴定讞,橋頭地檢署將通知王男入監服刑。

一審橋頭地院判決指出,王男與林男在高雄一家鋼鐵公司上班,去年一月十二日下午,王男不滿林男拒絕配合工作,憤而持長八十八公分、重八點八公斤的鐵棍朝林男揮打,擊中林男的左胸頭頸交界處,林男倒臥在地並受有頭部外傷、硬腦膜下腔出血、腦幹出血等傷害。林男經其他同事協助送醫,四天後傷重不治。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此案起於雙方單純口角,王男案發後向警方自首,雖未與林男家屬和解,也已賠償三十五萬元,並表明願意過戶共有土地給林男家屬遭拒,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於一審宣判後僅再賠六千元,增幅不大,也仍未與林男家屬達成和解,王男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認為刑度過輕,均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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