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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警勾結毒販洩密 1、2審都判2年3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霧峰警分局偵查佐劉正雄和毒販勾結,連檢察官指揮偵辦販毒集團都大膽攜案件卷宗和毒販碰面告知他被指認,讓張潛逃至今;法院認為劉內神通外鬼,若判緩刑令其他兢兢業業執法者情何以堪?一、二審都依洩密等罪判他二年三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劉正雄一0五年在第六警分局任職期間,得知台中警方將於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同步實施「查緝賭博專案行動」,他竟通知涉嫌經營網路賭博的張姓友人說「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是特別的日子」、「專」、「案」等。一0九年於霧峰警分局任內,劉和寧姓毒品人口勾結,告知警方偵防車車牌提醒寧正被蒐證中。

另一0六年因一名退休林姓偵查佐提供販毒人口情資,劉也利用警政系統查詢其個資洩漏給林。一一二年嘉義一名王姓警員透過關係找上劉,表明霧峰分局偵辦案件嫌疑人是同事的小孩,請求劉幫了解是否移送地檢署,劉又將該嫌疑人刑事案件移送書PDF檔案傳給王。

檢方指揮霧峰分局偵辦販毒集團,其中一名張姓共犯得知被盯上,就聯絡劉幫他打探案情,劉向同小隊偵查佐索要卷宗、登入警政系統查共犯資料,帶著卷宗開車至南投和張碰面,口頭告知集團共犯指認他是販賣大麻的來源,導致張立即逃出境至今,去年檢方發覺有內鬼抓到劉員。

台中地院一審時,劉均坦承不諱。一審以他任意洩漏警方辦案情資、侵害人民隱私,向販毒集團洩密,使上游潛逃出境,考量劉犯後坦承,但其裡應外合、內神通外鬼,若仍給予緩刑,要讓其他兢兢業業執法人員情何以堪?洩密、個資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六罪,一共判他二年三月。

劉不服上訴,表示對客觀事實都坦承,就部分犯行仍辯稱無違反個資意圖、未該當要件,其六次不當犯行,都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比對證據,認為劉員避重就輕,不予採信,也考量他犯罪時間橫跨七年之久、犯行高達六次,且首次犯案已超過四十歲,在警察體系內已升小隊長,對法治價值有相當認熟識,並非剛出社會涉世未深誤觸法網的年輕人,仍認不宜緩刑,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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