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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之房地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近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他益信託之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要件者,其受益人視同所有權人並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分別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長歐秋霞表示,以往只有自益信託符合稅法自住相關規定時能適用優惠稅率,為落實人權保障,針對實務上以身心障礙者或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將房地交付信託之案件(即他益信託),財政部今年六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已明定符合下列五項規定者,該信託房地得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 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 信託契約明訂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四、 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五、 信託房地並應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之規定。
歐秋霞提醒民眾,如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上開要件者,請務必於房屋稅、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三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二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