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因不滿男友跟友人陳姓男子常出外喝酒,日前發生爭執後不慎開車撞到過馬路的陳男,黃女卻在煞停後再前進撞擊,致對方喪失嗅覺,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結後,黃女第一次不慎撞到陳男部分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第二次故意開車撞人部分,則依重傷害罪判二年六個月,全案可上訴。
黃女因不滿曹姓男友常和陳男在外喝酒,又聯絡不上,一0九年九月二十日凌晨便打電話給陳男詢問男友行蹤,黃女得知去向後,先開車載著陳男找到男友,但隨後就和陳男發生激烈爭執跟拉扯,期間更以三字經辱罵,並把對方手機丟到馬路上,持玻璃空酒瓶作勢攻擊等。黃女被男友勸阻收手,陳男趕緊先行走路離開,但黃女在開車返家途中卻違規闖紅燈迴轉,剛好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陳男,造成陳男右側小腿擦傷,黃女也緊急將車子煞停。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女辯稱案發當時陳男已經喝醉,是對方要攔車拿手機,原本想打N檔停車給手機,結果打錯檔車子才緩慢移動,發覺後也有馬上緊急煞車,並不是故意加速撞擊。
但法官根據相關事證,發現黃女第一次與第二次撞擊間相隔僅約一秒,依常理不太可能迅速完成換檔,且陳男第一次挨撞後,依常理應會恐慌閃躲,實無可能再要手機,且雙方確實在案發前有起口角跟肢體衝突,據此認定是因積怨犯案,不採信其說詞。合議庭審結後,依重傷害罪判黃女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