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三讀 闖核心禁區罰50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經原民、漁民等代表組成的審議會同意,劃定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禁止進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立法院會昨日晚間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海洋公約及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加強保護海洋生物,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為確保劃定海洋庇護區的嚴謹及公正,三讀條文明定,海委會應設立審議會審議,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讀條文指出,審議會的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對於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劃定,導致該區域的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的損失者,應予以補償。

三讀條文明定,海委會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

而為保護海洋庇護區核心區的海洋生物,不任意受到人為外力影響或干擾,三讀條文也明定,除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海難救助、科學研究等活動外,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違者處行為人、運具駕駛人或船長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誤入經勸離者不罰,但兩年內經勸導又再犯者,將可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