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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投降書被判刑 聲請釋憲遭駁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陸軍上校向德恩因收受賄賂及簽署投降承諾書,經最高法院判處七年六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定讞。向男主張該判決違憲,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十五日裁定不予受理。
判決書指出,向德恩曾擔任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主任,後任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副旅長。民國一0七年間,向男接受退休少尉軍官邵維強收買,以每月四萬元報酬協助刺探軍情。向德恩在此期間,還簽署對大陸的投降承諾書及支持兩岸和平統一的誓約書,並穿著軍服與邵合影留念,期間共計收取賄款五十六萬元。
高雄地院認定向德恩違反《公務人員貪汙治罪條例》,以職務身分收受賄賂,判處七年六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高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向德恩不滿定讞判決,認為其簽署的誓約書僅為個人政治理念表達,應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保護,並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向德恩的誓約書內容不僅涉及支持兩岸和平統一,還包括在兩岸戰爭時效力於大陸,違背其法定職務,裁定不受理其聲請,認為該案處理符合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