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國一女生,十年前就讀國一時,前後五次遭補習班老師在補習班教室、廁所、公園,接吻、撫摸胸部、臀部、陰部,甚至指侵得逞,這些經歷並影響她後續親密關係建立及人格發展,直到前往接受諮商,經諮商中心通報才揭發此事,該名補教師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女學生成立調解,台中地院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補教老師趁女學生未滿十四歲年幼無知,性意識未臻成熟,前後五次猥褻、性侵得逞,第一次在就讀國一時,在補習班走廊與她接吻,並撫摸胸部、臀部;第二次於一0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某日,補教老師走進教室裝水時,與女學生接吻並撫摸胸部猥褻。
一0三年二月初農曆過年期間,該名狼師與女學生相約到台南「天鵝湖公園」出遊,卻趁女學生姊姊上廁所時,將她拉到一旁接吻、撫摸胸部猥褻;接著同年沒多久,某天晚上九時多,在補習班四樓廁所,解開女學生內衣,吸吮其乳頭,並將手伸進內褲內,撫摸陰部,猥褻一次得逞。
一0三年六、七月間,在補習班內某處,該名狼師與女學生接吻,並撫摸、親吻胸部,並伸手撫摸陰部,並以手指性侵女學生得逞。女學生事後身心大受影響,直到前往接受諮商,經諮商中心通報才揭發此事。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該名補教老師與女學生的性交行為僅有一次,且是在未違反她意願的情形下所犯,加上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女學生成立調解,並有遵期履行調解條件,女學生代理人也同意給予他附條件緩刑的宣告,因此減輕其刑,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四案,以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一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