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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預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條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為強化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管理作為,爰參考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保稅業務人員管理規定修正第七條。
增訂自由港區事業聘任自主管理專責人員須報請管理機關核准機制與期限,及違規情節重大或前一年度違反自主管理規定累計達三次以上之自由港區事業,管理機關得要求其指派專責人員參加複訓講習,並明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報核專責人員應檢附文件為近五年內管理機關核發者,以落實專責人員確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俾達到自由港區「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之目標。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名稱及全文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