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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遛龜」遭撞 飼主也有過失、駕駛判賠29280元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女子駕駛小貨車進出私人停車場時,不慎撞到徐姓男子飼養的烏龜造成龜殼碎裂送醫,徐對李求償三萬多元醫療費。台中地院審酌,李女開車未注意,但徐男疏縱寵物在路上行走也有過失,各應負擔八成、二成責任,一共判李女應給付徐男二萬九千二百八十元,可上訴。

李女去年十月二日駕駛小貨車行經私人土地時,不慎碰撞到徐男飼養的烏龜,造成烏龜龜殼碎裂,他將愛龜送動物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用三萬六千六百元,全額對李女求償。李女抗辯稱,徐男雖主張她要付全部責任,但事發地點是公共空間停車場,認為雙方責任各半。

台中地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案發處雖非屬道路,但前述規定仍可判斷駕駛有注意義務,認定李女應注意而未注意,顯有過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也說,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七條也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四0條第七款也明文,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

法院認為,徐男身為飼主本應妥善照顧烏龜,不得任其在車輛往來處行走,他卻疏縱烏龜停滯在車輛往來處才導致車輛撞到,認為徐也有過失。法院根據前因後果,認定李女應負擔八成過失責任,徐男也要負擔二成過失責任,計算後判處李女應給付徐二萬九千二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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