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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關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主要是因應農業部漁業署完成遠洋漁船全面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建立國 內外指定港口卸魚檢查機制,據以核發漁獲證明書,並修正遠洋漁業漁獲 證明書核發辦法,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現行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之 規定,已無駐外單位認(驗)證文件要求。
因此修正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定明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申請免稅案件,應檢具中央漁 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並刪除檢具漁業主 管機關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 定發布,迄今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八日。關核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認(驗)證之證明文件規定,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