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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修正 多數稅率減半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九日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高爾夫球場維持現行稅率百分之二十稅率外,現行稅率皆至少減半,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職棒、演唱會等特定項目的娛樂稅。財政部也期盼修法通過後,地方政府能與業者溝通,讓價格適當回饋消費者。
根據草案,此次修正大幅調降娛樂稅率,除高爾夫球場稅率上限二十%不變,其餘多數稅率都至少減半,首先,電影娛樂稅率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本國語言片為三十%),一律調整為最高不得超過十五%;第二是各種競技比賽,如職棒、職籃賽事,稅率由最高不得超過十%,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五%。
第三,包括職業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現行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草案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十五%;第四,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不得超過五%,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二%。
第五,舞廳或舞場則由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五十%;第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則由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另外,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娛樂稅課徵項目,草案此次也刪除相關條文。
草案另一重點,就是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電影、職業性歌唱、戲劇、音樂演奏,以及職籃職棒等各種競技比賽項目的娛樂稅;但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若要停徵個別項目的娛樂稅,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並且定明實施期限,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符合規定的藝文活動就有娛樂稅減半優惠,地方政府也會提供展演場地費用減免,而棒球、籃球賽事若是由教育文化公益團體舉辦,只要收入用於本身事業收入使用,依現行法規也是免徵娛樂稅,這次修法主要是授權地方停徵權限,賦予地方財政自主真正決定權,如果是財政不佳的縣市,也可以不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