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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府:加油站與幼兒園未限距離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加油站設置距幼兒園僅二十公尺案一事,桃市府經發局二十三日特別說明,依據現行中央法規「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加油站與幼兒園並無距離限制。桃市都計農業區規定,加油站設置係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而幼兒園設置僅針對加油站危險物品存放位置之距離限制,而非針對加油站位置予以限制,因此並無類推適用的可能性。
經發局表示,議員所指「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與中、小學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在明確規範下卻仍准予設置加油站一節,該規則距離限制對象為小學、中學,而非幼兒園,該加油站並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核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適用,可見確為對法令有所誤解。
經發局說明,對於議員再指幼兒園於一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提起訴願遭市府駁回一事,並與事實不符;加油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訴願部份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裁定,針對該訴願案,業經經濟部裁定「訴願不受理」,訴願決定書敘明很清楚,因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四款設置限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尚無保護特定個人私益之意旨,幼兒園非法律上的關係人且不得以幼兒園設立的規定,主觀要求加油站設立比照。
有關本案之加油站是在一0九年申請,歷經多次興辦事業修正,於一一一年八月提送最後修正版本,經相關單位會審無意見後,於一一二年一月由經發局核定籌設加油站,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係於桃市升格後即已制定迄今,類此案件前幾年已有二家加油站核定在案,市府遵守法規審查一致性,並無違誤。
經發局說,加油站設置從籌設到營運,需由相關單位層層審核,從環保、消防、建管、交通動線等均有規範;加油站營運後,經濟部及市府都會現場查核,倘查到違反規定將會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