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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與男友虐4歲兒 減刑被駁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女子與同居柯姓男友,共同凌虐四歲親生兒,不但毆打頭及身體,還抓頭去撞冰箱,甚至將幼童從二樓樓梯踢下一樓。李、柯二人皆判十月,其中柯男已判決確定;李女上訴則以照顧家中行動不便的七旬老母為由,請求減刑或易科罰金,但法官認定其身為人母,不僅未善加保護、教養幼童,反而加以施虐成傷,行為惡劣,駁回其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李女生下小孩後,便將小孩放在堂叔家寄養,直到二0二二年十月中旬,將四歲親生兒接回與柯姓男友同住一個月,李、柯與幼童同住期間,經常辱罵幼童不聽話、尿床及吃飯速度慢,以徒手或球棒毆打頭部及身體手段施虐,後來,社工發現幼童遍體鱗傷而提告,將二人依傷害兒童罪判刑。
李女上訴稱,因家中有年老七十幾歲行動不便母親,及兩名兒童要撫養,經濟都是由她一肩扛起,若入監服刑,經濟斷炊,母親及兒童無人照顧,請求減輕其刑。台南高分院認為,李女上訴所指其家庭狀況,在原審量刑時即已提過,且原審所判處刑度適當,並無量刑過重情況,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