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吳先生問:我的遠房親戚王老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機車險,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王老先生死亡,保險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受益人記載為其「法定繼承人」。投保當時唯一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就是他的兒子小王先生。王老先生騎機車不幸發生車禍死亡,小王先生向法院聲明拋棄對老王先生繼承權,經法院准予備查,請問小王先生還可以領取這一百萬元整保險金?
答:這個問題乍看之下,一般人直覺上可能會認為小王先生既已向法院聲明拋棄對老王先生繼承權,經法院准予備查,便已經不能再領這一百萬元保險金。但是此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保險法第五條明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所稱受益人享有之賠償請求權,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給付該保險金額之請求權,此係受益人之固有權利。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且此項請求權屬於受益人之固有權利,不因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拋棄繼承,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參考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民事判決意旨)。
小王先生受益人之地位在老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締約時就已經確定,不會因為繼承開始後,小王先生拋棄對老王先生繼承權,而受到影響。因此,小王先生還是可以領取這一百萬元保險金。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