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澤峰持槍談判射殺對方判23年 共犯林昱愷罪證不足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林澤峰、林昱愷與徐姓男子素有嫌隙,去年4月晚間相約永康區談判破裂,林澤峰涉持改造手槍朝徐男胸部開槍,中彈後倒地,事後二人將徐男載至安南醫院急診室門口,推下車後離去,徐經急救仍因心臟及主動脈破裂,宣告不治。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7日依槍砲及殺人兩罪,判林澤峰23年;林昱愷則罪證不足,判無罪。全案檢察官及林澤峰得上訴;林昱凱不得上訴

林澤峰、林昱愷與徐姓男子原本是相識,而徐男認遭林澤峰背叛而結仇,林等人又擄走徐男表弟教訓,更激化雙方衝突,互相在網路放話嗆聲。雙方約定於2023年4月7日凌晨,在南區萬年殿附近談判,友人察覺有異勸阻徐男,並另找人到場探查,遭對方林等人毆傷,談判未果,雙方於同晚再度相約永康區億峰家具行附近談判破裂,林澤峰當場持槍朝向空或朝徐男腳下位置射擊數槍,但未擊中,最後,林澤峰殺意乃現,抵住徐男左胸開一槍,徐中槍後隨即倒地。

徐男倒地後,林澤峰與林昱凱隨即駕駛原搭乘汽車離開現場,未久又駕車返回案發現場,林澤峰與林昱凱先後下車合力強行將徐搬至車上後座,駛往安南醫院前,由林澤峰在車上將徐推落車下後,迅速駛離。

審理中,林澤峰坦承犯罪,林昱凱則否認。國民法官認為,無充足證據顯示林昱凱事前知悉林澤峰持槍彈談判,林昱凱也未共同持槍彈殺人。至於「林昱凱事前更換汽車」、「林昱凱開車搭載林澤峰往返案發現場」、「林澤峰開槍時在旁」、「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事證,並不能證明林昱凱與有林澤峰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

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國民法庭決定判林昱凱無罪。